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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安环评公司:道路环保竣工验收需要测噪音吗?
发布时间:2025-06-12 来源:中晖环保 浏览次数:81
道路环保竣工验收需要进行噪音测试。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实际验收案例,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道路项目环保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,具体依据如下:
一、法律与政策依据
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国环规环评〔2017〕4号)
明确规定,建设项目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依法验收。在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修改完成前,噪声设施验收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。道路作为典型的交通类项目,其噪声影响需通过监测验证是否符合标准。
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十四条
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施工、投产,并在投入使用前完成验收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地方政策细化要求
例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指出,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需提交监测申请,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;广西德保县的验收指南也明确将噪声设施验收纳入法定流程,需监测达标后方可通过。
二、实际验收案例与技术标准
咸丰县城至火车站道路工程验收实例
验收过程中对沿线敏感点(如居民、学校)进行了噪声监测,结果显示大部分区域符合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的2类和4a类标准。对于超标区域(如小模小学),验收组提出了设置隔声窗等整改建议。这表明噪声测试是验收的核心环节,且需针对敏感目标进行专项评估。
噪声监测的具体标准
交通干线两侧区域:执行4类标准(昼间70dB、夜间55dB)。
居民区、学校等敏感区域:执行2类标准(昼间60dB、夜间50dB)。
验收时需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功能区划,选择对应标准进行监测。
三、验收流程与责任主体
自主验收与监管结合
自2020年9月起,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,但需通过全国验收信息平台公开结果,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。例如肇庆市要求企业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,确保数据真实有效。
整改与后续要求
若监测结果不达标,建设单位需采取措施(如加装隔声屏障、优化交通管理)进行整改,直至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。例如咸丰项目中,针对小模小学超标问题,明确要求学校调整教学用途以降低噪声影响。
四、结论
道路环保竣工验收必须进行噪音测试,这是法律强制要求,也是确保项目运营期声环境质量达标的关键手段。验收过程需依据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等技术规范,对沿线敏感点进行监测,并根据结果落实整改措施。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自主验收责任,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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